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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15日有媒体披露“茂名公务员网上留遗书,称母被打身亡誓死申冤”等消息,很快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茂名市委主要领导迅即做出批示。15日中午,高州市委某领导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专访。晚上6时许,记者收到一份署名为“高州市关于朱国瑜反映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组”发来的《关于朱国瑜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的电邮,就几大争议问题澄清事实,强调根本不存在所谓“朱母被殴致死”、“朱家房屋遭人强拆”的情况,也不存在“凌远国是高州市委某领导的司机”以及“(高州)政府部门迟迟不介入(调查处理)”的情况。; {- b [. @1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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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责任人,早已依规作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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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D9 f+ ^# P4 v# j 据羊城晚报记者收到的电邮称:“2010年6月10日,我市在互联网上获悉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干部朱国瑜称其母亲古丽芳被人打死等情况的信息,市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当即作出批示,并成立由市分管领导和纪委、公安、信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协调处理工作组,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其间,工作组多次召开协调处理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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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处理决定如下:“凌远国,中共党员,合同制工人。他弄虚作假,以自建房的名义报建,骗取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减免市政套配费6875元;违反《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自建房作商品房销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关部门于2010年11月22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凌于2010年10月申请辞职,并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对其子参与了商议朱家土地买卖及处理建房纠纷的原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副局长刘淦飞,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对工作失职的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干部梁伟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外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依规作了处理。( Z/ n& j5 {0 g,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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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母亲被人打死,压根没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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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X7 N& Y9 _- V* e “朱国瑜在网上说他的母亲被人打死,压根就没有这回事。”这位负责人继续说。. {( X/ R- ~ {&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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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协调处理工作组的电邮称:“2010年5月1日下午16时58分,高州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报称古丽芳因屋地纠纷问题在某建筑工地被打,该局即指令北关派出所出警处置,将古丽芳指认打她的汤小涛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依法询问,并委托法医部门对古丽芳的伤情进行鉴定,以治安案件立案受理,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办案单位经审查认为:汤小涛不承认殴打古丽芳,古丽芳陈述被殴打的部位与其伤情检验鉴定书记录的受伤部位不一致,没有证人指证汤小涛殴打古丽芳。因没有证据证实古丽芳的伤情是由汤小涛殴打致成的,对汤小涛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2010年5月31日,办案民警依法组织朱国瑜夫妇、汤小涛、凌远国等人进行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后办案民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5 W3 l' K: i" M3 i( E1 Q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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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继续说:“高州市人民医院病历显示,古丽芳在2010年5月17日凌晨1时50分因‘心悸、乏力4小时、不省人事2小时’被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①呼吸、心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②急性脑血管意外,脑干梗塞;③冠心病;④左肺感染。于2010年6月2日16时10分死亡。经朱国瑜签名同意,死者家属朱国瑜、朱国盛等人在场,茂名、高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法医技术人员在场,2010年7月14日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古丽芳的死亡原因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古丽芳符合因患心脏疾病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并分析认定‘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i0 d1 U$ @7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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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高州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向上级汇报的《关于办理古丽芳案件主要经过》的材料中看到“根据民警的调查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刑事案件条件”、“至此,该案事件已处理完毕”字样。1 a" Q! ~$ P1 j& F/ y
+ O! I* Q* W9 n- i7 f* U4 Z “他家祖屋被人强拆了,这不是事实”2 @! a, y7 e, H9 o" H3 D/ D- ?
, {+ b, w0 @& B5 q( J “朱国瑜在网上说他家的祖屋被人强拆了,他的母亲是为维权被人打死的,这不是事实。”高州市委某负责人明确地对记者说。# b; \" g; n: K- Y8 L5 Q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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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凌远国等三人共有的潘州东路162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与朱国瑜家的砖瓦平房(土地地籍登记占地面积为39平方米)相邻。凌等三人在报建房屋之前,曾与朱家商议购买其平房,后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买卖。凌等三人共有的潘州东路162号土地使用证面积为567平方米,实际建筑占地面积545平方米,没有占用朱家土地。至目前为止,朱家与凌等人在高州市潘州东路162号相邻的平房依然存在,并未拆除,不存在‘被强拆’的事实”。5 k1 b- \0 j! P6 t4 c" p; K
! ?8 n1 x6 B/ w3 i% P/ `/ n “现在网上流传凌远国是高州某领导的司机,他是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合同制工人,车队里的机动司机,先后曾为三位领导开过车,2008年4月已不安排他作为领导的司机了。而他与朱国瑜的纠纷发生在2010年4月之后,所以称他是高州某领导的司机,与事实不符。”15日中午,这位负责人对羊城晚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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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 a* Y% b7 M/ f6 k 羊城晚报记者 林福益' N+ [3 S. C2 \- n5 b+ h. S$ K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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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远国将朱国瑜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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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G, {7 |& { 羊城晚报茂名讯 记者林福益报道:1月15日下午3时许,记者从凌远国手中接过了他向高州市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而法院已于2010年11月23日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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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起诉书》称:“原告和朋友在高州市东门路合资建房,被告有30多平方米的祖屋在原告工地旁边,被告想将祖屋转让给原告,但因被告要价过高而没成功。被告因此怨恨原告,自2010年6月开始,被告在其博客、茂名在线、凤凰论坛等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抹黑、诋毁。”具体体现在:“将原告诋毁成杀人凶手”、“豢养黑恶势力的人”、“为非作歹、凶残的人”。3 ^& z$ {: Z) V# W0 H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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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1日20时40分,凌远国在高州市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手续,由公证员操作,从朱国瑜的网站打印了共43页朱国瑜的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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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p' r, i R, V! H5 u. s$ y2 h 凌远国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有四项:请求判令被告朱国瑜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发表损害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刊登在《茂名日报》、《茂名晚报》、茂名在线、凤凰网论坛(内容由法院核准);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8 ?# J* e P2 o" ^% v
/ n; i6 ?! C+ X6 W* [1 | 朱国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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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Q8 B: W' M Y& L# S. o5 ~ “他们不客观不真实,恶人先告状”& o8 ], @% y/ P0 u" a u
4 Z; M* K5 z5 N, @ 羊城晚报茂名讯 记者林福益报道:高州市政府方面15日晚上已经向广州媒体发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此,作为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朱国瑜对此有何评论?16日晚上8点多,朱国瑜在电话中对羊城晚报记者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3 G- K8 K2 Y+ v9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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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晚上6点多钟,记者通过茂名市外事侨务局梁局长得到了朱国瑜的手机号码。第一次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先问清了记者的身份,然后说,“高州市关于朱国瑜反映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组”发给广州许多媒体的《关于朱国瑜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的电邮,“我昨天夜里10时56分已经在《茂名在线》看到过了。”记者问他,对于这两天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高州市政府方面的“情况说明”有何评论时,他说:“你的电话很吵,我听不清楚,我现在外面吃饭,饭后我会回办公室,到时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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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m) v1 h0 t H5 j 直到晚上8点多,朱国瑜才给记者复电话。他说,“我对他们的反应,可以用一句成语来概括,叫做‘恶人先告状’”。当记者再追问,“你这句话是针对凌远国对你提起的诉讼,还是针对高州市政府方面的《情况说明》?”他说,他刚才的意思指的是凌远国向高州法院起诉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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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 r* N2 D; ^2 S 至于高州市“协调处理小组”的《情况说明》,朱国瑜清楚地表达,“他们(的《情况说明》)既不客观也不真实。”记者追问,“《情况说明》里既否认你的母亲被殴打致死,也不认为你的祖屋已被强拆,而且指出凌远国也不再是高州市某领导的司机了,你怎么看?”朱国瑜情绪有些激动地说了不少话,“我的(具体)评论将会在我的博客里面全部写出来。”“什么时候能看到你最新的博客?”“博客出来了,你就可以看到了。”“能否告诉我,你的博客哪一天能出来?”“我等一会要回办公室,之后我要回家,你的手机有点吵,你是不是在录音?我们有时间再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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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他把电话挂断了。; b1 ~! U M2 i/ z5 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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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羊城晚报 林福益3 W8 W/ Z* _7 i5 ~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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