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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 S1 ]$ L) T6 a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注:08年的假期稍有变动)
. z$ c( V& g1 A a" p1 y(一)元旦放假1天;
% D+ E/ \" P& O6 d. ?8 n(二)春节放假3天;
% H& f2 W* ?1 y* r(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 {2 D. Y4 p% a( m4 V/ x7 n(四)国庆节放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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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u: d e: Y7 p* b. z6 f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 R' [) y e2 N) f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8 g3 K) V/ |# c+ @! z; h( y; k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0 N- q v4 I: O. C) T+ G, h# b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 R. A! X; J9 F% u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 ?1 O; A! Z3 p' \* U8 P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9 k8 e% ~, ~$ |/ b6 M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 _: o6 F! e3 k! t4 ]0 H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1 r8 J- [/ j0 h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L* h% S' y- _5 f$ L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5 F* {. G) K) z0 A8 h9 b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 E* A* U( e7 ?8 X+ u- G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5 v- L+ R& }% b*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3 X" Z- n* Q- q5 y, d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 m i, V( R( |* c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Q) g; q" v: E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 \* x' o$ w* h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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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处(欠薪保障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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