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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6 m" ~) {1 {( _- M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注:08年的假期稍有变动)+ @& N5 y; K, w& |% a" c3 f+ z
(一)元旦放假1天;
8 w0 o0 X- s2 y2 O(二)春节放假3天;
9 ]+ ^1 q# i5 @% Y(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3 R! T& n# w- { g(四)国庆节放假2天。 & O1 V q0 y! a1 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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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R1 Y" k9 V4 R! w8 M5 k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9 D* p2 T: f& w% U( W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 v( x6 B& h" Z) f. ]; u* g' @4 m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 ]- T+ E1 y/ H6 l: j9 l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9 n0 P, f: w" j | l E ~9 q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9 `' ~0 E& E9 a' f4 U6 {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 u0 f9 m" d)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R$ n- l" f'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9 ^5 j/ Z8 N2 d' V# g2 }, j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8 D8 Z7 k d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8 y4 a- o. U- b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0 }( d9 \, f! V# m7 w! H& ~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r4 E/ b4 Y9 p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 Y: H* z6 R7 L) p& s9 Z8 ]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5 l8 }/ v7 n. I, U p+ Q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 G* ? O' r0 K5 T, w* n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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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t) B+ J' K* N2 I0 K" l工资福利处(欠薪保障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