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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 O+ D" T1 P7 @) x# U, L6 p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注:08年的假期稍有变动)# ?) R5 U2 d5 M& I" `, `
(一)元旦放假1天;
- {7 r$ i" P' S# E, t7 Z(二)春节放假3天;
6 ^0 A6 m0 N( q# S(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 ^/ G- E/ o' q4 ]+ ^/ t(四)国庆节放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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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i- |+ W# S( b" H' [8 h0 i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 L- r& H A0 @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 L$ {3 N+ Q& ?' {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 H, R0 h. d2 P4 B2 U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D# ?2 m3 C# n" C- k. y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4 U9 ~) b- K' A* @8 h: _6 b/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 E5 v Q' u% y, L0 C! w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c, _, Q* |! j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 ]$ s" Y, ]: P-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 b9 W, f; T$ x4 e. r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3 `4 F! K5 t+ W: D2 [; Z v2 k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 g7 ^. X1 j0 t, }% y( P1 W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 V0 c4 K7 s- \0 |; f9 C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4 Q4 d! U+ H/ J1 M/ q6 A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7 S' k& g4 K8 Z1 T1 g* {; L0 v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 c: }; c5 k! x+ n' x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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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H: \3 v% {3 u" o! R工资福利处(欠薪保障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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